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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责令限拆通知拆还是不拆?法院判了

2023-10-31

【案件回放】

池某系福建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房屋,且在该房屋创办了家装店,从事五金、电线等经营活动。2020年初,池某出境至香港,因疫情原因导致入境延误。后经隔离,回到村里发现自己的房屋变成废墟。在旁边发现镇机关对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简称:《限拆通知》),内容“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建设,限三日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将由镇机关强制拆除。”

池某经向邻居和村委会了解得知,是镇机关强行拆除其房屋。池某认为,镇机关作出的《限拆通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体错误、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等情形,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机关对池某作出的《限拆通知》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镇机关辩称,池某的铁皮房建设未取得任何审批,更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答辩人作为违法建设所在地的镇机关,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权;答辩人于2020年6月25日作出《限拆通知》程序合法。综上,镇机关请求驳回池某的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镇机关于2020年6月25日对池某作出的《限拆通知》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乡村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但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批准手续;(二)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

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案镇机关依法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置的法定职权。镇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池某的陈述可以证明其曾就案涉被拆除房屋进行了调查的事实及案涉被拆除房屋之用地、建设未获审批的事实,故镇机关于《限拆通知》中对池某占地建设行为作出认定并依《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池某于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镇机关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依前述法规之规定履行事先告知及保障当事人陈述审批权利的事实,属程序违法。故镇机关对池某作出《限拆通知》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该《限拆通知》违反了《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又因案涉房屋现已被拆除完毕,因此判决确认镇机关对池某作出的《限拆通知》违法。

【京尹律师提醒】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相关部门作出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拆通知》后要确认主体、内容、程序是否合法,《限拆通知》的作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违反任何一个规定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