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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案例要旨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祥等人经被告人熊某义介绍,将被拐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黄某以6.26万元的价格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高某俊为妻,熊某义分得“介绍费”1万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马某祥经熊某义介绍,伙同刘某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先后将被拐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崇某某、麻某某、黄某某,以5.6万元至7.6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管某、王某、吴某蕾为妻。熊某义于2011年至2012年另参与介绍拐卖越南籍妇女3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祥、熊某义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被拐骗的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某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祥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熊某义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内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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