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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组织者没有参与聚餐,同样承担期间饮酒死亡事件相关责任?

2023-11-07

案例要旨


*生是饭局召集人,虽然没有参加饭局,但是作为饭局组织者应对参加就餐饮酒人尽到照顾义务,上诉人上诉认为并没有邀请被上诉人的儿子刘*宝到饭店聚餐,是被上诉人儿子自己主动去的,但没有证据证实,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对敖*荣儿子死亡负1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其次,关*雨、田*辉、周*文、温*涛、李*阁与敖*荣儿子刘*宝是熟悉的同事,在一起饮酒时对他人应做到善意提醒、劝诫,饮酒后应做到互相照顾,确保安全,采取人文关怀也是和谐社会对每一个有道德良知人们的一种要求。现在敖*荣儿子已经死亡,原审法院判决关*雨、田*辉、周*文、温*涛、李*阁承担1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基本案情


20191014日晚,王*生委托关*雨请为王*生施工的瓦工刘*山、商*林等人去洮南市**海鲜自助烤肉活鱼火锅店吃饭,敖*荣儿子刘*宝与周*文、李*阁、温*涛、田*辉坐一桌,关*雨、刘*山、商*林坐一桌,刘*山、商*林饭后先行离开,关*雨又去刘*宝等人饭桌中与他们一起喝酒。敖*荣儿子刘*宝在下楼时摔倒,被送到洮南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敖*荣儿子刘*宝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应当知道自己身体健康情况以及饮酒可能造成健康危害,在下楼梯时拒绝共同饮酒人的搀扶,进而摔下楼梯,其对自身死亡应负主要责任。王*生是饭局召集人,虽然没有参加饭局,但是作为饭局组织者应对参加就餐饮酒人尽到照顾义务,应对敖*荣儿子死亡负次要责任。关*雨、田*辉、周*文、温*涛、李*阁与敖*荣儿子刘*宝是熟悉的同事,在一起饮酒时应对他人应做到善意提醒、劝诫,饮酒后应做到互相照顾,确保安全,应对敖*荣儿子死亡负次要责任,在刘*宝下楼时李*阁搀扶被其拒绝,李*阁没有根据刘*宝酒后状态做到坚持搀扶,因此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敖*荣要求洮南市**海鲜自助烤肉活鱼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能提供一审被告方的楼梯设施存在安全缺陷的证据,故不应承担责任。商晓林、刘*山没有与敖*荣儿子同桌就餐饮酒,且是提前离开饭店的对其他人饮酒后发生的情况不能预知,故不应承担责任。敖*荣要求一审被告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因未能提供证据;敖*荣要求一审被告方赔偿刘*宝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刘*宝住院医嘱不符;敖*荣要求一审被告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退休人员,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者,因此原审法院对敖*荣的前述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敖*荣要求一审被告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数额过高,结合本案案情,原审法院认为应给付1万元为宜。综上,原审法院酌定敖*荣儿子刘*宝自负80%的责任,王*生负责10%的责任,关*雨、田*辉、周*文、温*涛、李*阁共同负1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生赔偿敖*荣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4819.23元,即丧葬费34266.5元、护理费323.86元(161.93元×2人×1天)、误工费161.93元、死亡赔偿金603440元(30172元×20年)、精神抚慰金元10000元以上合计648192.29元的10%;关*雨、田*辉、周*文、温*涛、李*阁赔偿合计648192.29元的10%,即每人赔偿12963.8元,其余80%由敖*荣方自行承担,此款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敖*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34元,由王*生承担743.4元,关*雨、田*辉、周*文、温*涛、李*阁各148.7元,敖*荣自行承担5947.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6.00元,由王*生负担1421.00元、关*雨负担125.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是体现人的尊严和基本价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02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1173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是一个吃饭喝酒导致敖*荣儿子摔伤死亡的一个后果。王*生是饭局召集人,虽然没有参加饭局,但是作为饭局组织者应对参加就餐饮酒人尽到照顾义务,上诉人上诉认为并没有邀请被上诉人的儿子刘*宝到饭店聚餐,是被上诉人儿子自己主动去的,但没有证据证实,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对敖*荣儿子死亡负1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其次,关*雨、田*辉、周*文、温*涛、李*阁与敖*荣儿子刘*宝是熟悉的同事,在一起饮酒时对他人应做到善意提醒、劝诫,饮酒后应做到互相照顾,确保安全,采取人文关怀也是和谐社会对每一个有道德良知人们的一种要求。现在敖*荣儿子已经死亡,原审法院判决关*雨、田*辉、周*文、温*涛、李*阁承担1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被上诉人已是80多岁的老人,其子刘*宝的死亡已造成其心理重大的创伤,安抚慰藉老人也是各位上诉人及和刘*宝生前同事们的一个愿望,全社会敬重生命、关心同事及身边的弱势群体也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一个象征。

综上所述,王*生、关*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02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03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1165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1173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