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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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案件回放
周某原有猪舍579.6平米,经多年使用后严重破损。2019年经吉林省某镇建设办公室批准,在原址翻建并建设高度2.3米,四周长度83米围墙、院内深水井、砖铺地面、水泥地面、供电设施等。2020年10月30日,镇机关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周某建设的猪舍及设施拆除。周某认为,镇机关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
为此,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机关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庭审中,镇机关答辩称,答辩人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周某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判决确认镇机关强制拆除周某的涉案房屋及其他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周某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某村八组土地上建设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建筑物是违法建筑,不是合法财产。镇机关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京尹律师提醒
对于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必须要由法律授权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被处罚人不自行拆除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