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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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案例要旨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王某生、王某峰所提关于王某生没有参与杀害刘某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王某峰为骗取保险金而先后杀死两人,并抢走现金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上诉人王某生参与预谋杀人、提供杀人场所,并杀死1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犯罪行亦极其严重,理应依法严惩。原审对上诉人王某峰、王某生的犯罪行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2年4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就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形。因为被王某峰、王某生杀死的被害人刘某伟并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王某峰自己。王某峰、王某生杀死刘某伟并焚尸烧屋,只是想以此来制造被保险人意外被烧死的假象,以便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