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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破坏,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如何处理?

2023-11-14

01  案件回放



李先生系云南某市场所在土地的合法承包人。2016年5月,该市场总公司在未经该市场所在地块全体股民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某镇投资公司达成协议,由投资公司对该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由于该市场所在的地块属于李先生在内的几十户的承包地,土地性质属于农田,并享有种粮补贴。国家规定农田不允许建永久建筑,但某投资公司在改造过程中,在农民承包地上兴建永久性商业建筑,并一次性收取40年租金,变相在农田上做商业地产。



李先生不认同该市场与投资公司的私下协议,也不希望自己的承包地被商业建筑永久破坏,多次向县级部门提出反对意见,要求立即叫停破坏李先生承包耕地的行为,但县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称开发商的行为合法。李先生曾向县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该市场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和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资料等信息,但县机关并没有任何答复。由于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李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机关对李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未履行告知义务违法。县机关辩称,其收到李先生提交的申请后,已向李先生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内容。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判决确认县机关对李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未履行告知义务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本案中,李先生于2018年8月28日向县机关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县机关认为已进行了口头及信访答复,但无相应证据证实已对李先生申请信息公开履行了告知义务,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但经庭审查明李先生所申请信息不存在公开,判决履行告知义务已没有实际意义,故应确认判决违法。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若未检索到申请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