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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该怎么救济?

2023-11-15

01  案件回放




史先生于2009年6月底与新疆某市某街道某农场签订《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某农场118亩土地经营大棚蔬菜,期限30年。2016年,经某农场同意,向某区国土资源局缴纳了相关费用后,史先生开办了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林果业种植、特色养殖。

2019年5月9日某区国土资源局向史先生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史先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责令史先生“自行拆除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史先生认为,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故依法向某区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区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史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并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区机关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史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经审理法院判决,区机关应在六十日内对史先生不服某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区机关对史先生不服某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有权受理。对史先生的诉请,区机关辩称史先生先后两次申请复议,其便将两次复议申请视为同一案件处理,以史先生不服某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诉求作为行政复议案件予以审查,并告知史先生且史先生表示予以认可。该辩解意见史先生予以否认,区机关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不予采信。

区机关在受理史先生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但其未作出复议决定,属于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依法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京尹律师提醒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