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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机关征收承包经营的土地,未给予补偿如何维权?

2023-11-16

01 案件回放



2015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商合杭高铁,安徽某镇相关部门征收其境内部分农用地作为高铁建设用地,王女士承包耕种的门前地块0.23亩土地,在征收范围内。镇机关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其他农户也对该地块承包经营权主张权利,镇机关经协调未果,导致案涉补偿款未能发放。王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镇机关支付征地补偿款。

镇机关辩称,因建设高铁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征收了案涉土地0.23亩属实,答辩人在向王女士发放征地补偿款时,其他农户也对该地块承包使用权主张权利,答辩人组织协调多次,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以致案涉补偿款未能发放。经审理,法院判决,镇机关应在五日内支付王女士征地补偿费7573.9元、青苗费460元,合计8033.9元。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镇机关征收王女士承包经营的土地,依法应予补偿。本案王女士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某经济合作社于1994年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门前地块0.3亩土地由王女士承包经营,王女士依法取得该地块承包经营权。根据征收补偿标准,镇机关应当支付王女士征地补偿费7573.9元、青苗费460元,合计8033.9元。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征用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承包地被征收,但补偿款迟迟不到位,被征收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