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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承包地与县机关向他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面积有重叠,能否起诉撤销?

2023-11-17

01  案件回放



1999年,云南某水库启动移民搬迁。2006年9月9日,小希与Y村委签订荒山承包合同,Y村委将F地承包给非集体经济成员的小希经营。2007年10月19日,某县相关部门向某移民管理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面积与小希承包合同的面积有重叠。2009年7月16日,某移民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绿化协议书,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涵盖的范围移交某公司发展林业、畜牧业。

小希于2009年5月获知此事后不服,认为县机关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承包经营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县机关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庭审中,县机关辩称,将原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为某移民管理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基于集体制搬迁这一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县机关提供的证据里并未有集体制搬迁的任何证明材料,属主要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县机关为某移民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02   京尹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小希于2009年5月得知被诉颁证行为,其在2011年5月前已通过EMS方式向法院邮寄起诉状,但因故一直未立案。故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小希再次起诉,应认定为未超过法定期限。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希依据承包合同主张承包经营权受侵犯,与被诉颁证行为有利害关系。小希作为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03   京尹律师提醒



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相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处理。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