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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强制“扫码点餐”违法!

2023-11-21

案例要旨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


基本案情



某餐饮公司向消费者推出手机扫码点餐服务。根据其自行设置的微信程序,具体操作步骤为:使用手机扫描店内二维码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无法进行线上点餐。

2021年7月27日,孔某至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孔某通过前述手机扫码方式进行了点餐并结账,在这一过程中,孔某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前述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孔某无法自行删除。孔某认为,某餐饮公司设置的扫码点餐方式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删除储存在商家处的个人信息,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

北京三中院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删除收集的孔某个人信息;将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孔某进行书面告知;就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向孔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孔某公证费用五千元。



律师说法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扫码点餐已经成为当下餐饮行业主要的点餐方式。对消费者而言,扫码点餐方便、准确、快捷;对餐饮行业而言,扫码点餐有助于节约人力成本、提高点餐效率。但扫码点餐服务的普及与发展不应成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本案中,服务人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误导其以为只有扫码点餐一种服务方式。而某餐饮公司自行设置的扫码点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须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并授权其获取孔某的相关信息,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

孔某尝试通过取消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方式注销会员并删除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的个人信息,但某餐饮公司称删除会员信息须消费者提交书面申请,但其并未通过任何方式将提交书面申请的要求告知孔某。这使得作为消费者的孔某直至一审诉讼时,仍未能如愿删除相关个人信息。某餐饮公司的上述不作为,侵害了孔某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决定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