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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所得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如何处理?

2023-11-23

案例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杨某与何某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杨某的公积金个人台账显示,截至2016年11月双方离婚时,公积金余额是34570.52元。现何某主张分割杨某10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提交了2012年3月15日和2016年12月9日的账户明细,证明将自己的公积金共计178900元用于归还购买房屋的按揭贷款。何某还提交杨某书写的保证书,用于证明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杨某与何某结婚时杨某的公积金为2381.34元,2015年8月杨某提取公积金50000元。杨某当庭提交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两张,证明杨某的工资卡交与何某保管,故在2015年提取公积金50000元用于赡养母亲,其费用包括护理费和住院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杨某的住房公积金台账情况并经双方确认,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总额为84570.52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对2015年8月提取的50000元公积金去向主张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虽提交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证明其是用于赡养母亲,但关联性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杨某书写的保证书内容所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一审法院酌定何某分得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金额为50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

本案中,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总额为84570.52元,此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何某的公积金共计178900元,但已经全部用于归还购买房屋的按揭贷款。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由于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因此何某对于公积金应该适当多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内容来源:《离婚纠纷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