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以威胁手段强行上门推销白酒,男子获刑4年!

2023-11-30

案例要旨



上门推销本是一种常见的推销形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推销形式, 客户自愿购买产品或服务,才是应有的市场行为。如果采取非常手段强行推销,迫使客户购买,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吴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于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分别以每箱500元的价格购进52度五粮神豪华版白酒、以每箱1080元的价格购进(拉图雷蒙)LATORRAYMOND红酒,在江苏省射阳县及盐城市阜宁县、响水县、滨海县、亭湖区,连云港市灌南县、灌云县等地境内,以自称劳释人员、纠缠、滋扰等威胁手段,先后向16家企业以每箱600元至2000余元不等的价格和每箱2400元的价格推销白酒和红酒作案17起,共计推销白酒58箱、红酒4箱,得款计人民币119154元,非法获利85834元。其中,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作案15起,共计推销白酒58箱,得款计人民币101554元,非法获利72554元;另张某单独作案1起,非法获利8000元;吴某单独作案1起,推销红酒4箱,非法获利528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射阳经济开发区某服饰有限公司,以要债收账收回一批白酒需要销售为由,多次向该公司总经理寇某推销白酒。寇某迫于无奈购买白酒2箱,被告人张某、吴某得款计人民币4000元。

2.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射阳经济开发区承德xx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被告人吴某自称是劳释人员,以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强行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颜某等人推销白酒8箱,得款计人民币14304元。

3.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射阳经济开发区江苏xx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自称专门帮人收账,并以家人得病急需要用钱为由,强行向该公司总经理钱某推销白酒6箱,得款计人民币10000元。

4.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射阳县海通镇工业园区射阳县xx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自称坐牢刚释放,手头紧张,并称跟王某关系较好,强行向该公司负责人戴某推销白酒2箱,得款计人民币2400元。

5.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射阳康复医院,被告人张某自称坐牢刚释放,手里没钱,强行向该医院董事长邵某乙推销白酒6箱,得款计人民币13968元。

6.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江xx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自称是王某小弟,以王某亲戚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强行向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推销白酒2箱,得款计人民币3600元。

7.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射阳县海通镇工业园区江苏xx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自称坐牢刚释放,手头紧张,强行向该公司总经理姚某推销白酒2箱,得款计人民币3000元。

8.2018年2月1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射阳县xx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自称是劳释人员,二被告人滞留在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办公室反复推销白酒,刘某迫于无奈购买白酒1箱,被告人张某、吴某得款人民币2330元。

9.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阜宁县郭墅化工园区盐城市xx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自称坐牢刚释放,以家人生病没钱治疗为由,强行向该公司负责人黄某甲推销白酒5箱,得款计人民币11640元。

10.2018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阜宁县郭墅化工园区盐城市xx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自称在郭墅混的很好,强行向该公司总经理陈某推销白酒2箱,得款计人民币4656元。

11.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至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xx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自称曾经坐过牢,现在替人看场子,以收账收回一批红酒需要销售为由,强行向该公司老板王某丁推销LATORRAYMOND红酒4箱,得款计人民币9600元;

2017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该公司,被告人张某自称曾经坐过牢,以家人生病为由,强行向王某丁推销白酒4箱,得款计人民币9000元。

12.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盐城市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自称曾经坐过牢,以家人生病需要用钱为由,强行向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戊推销白酒10箱,得款计人民币6000元。

13.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某至滨海县沿海工业园区滨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向该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推销白酒,遭到朱某拒绝,后至3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打电话向朱某推销白酒,朱某被迫分两次转账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8000元。

14.2018年1月份左右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连云港市灌云县燕尾港工业园区连云港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自称坐牢刚释放,手头紧张,强行向该公司董事长周某推销白酒5箱,得款计人民币10000余元。

15.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化工园区连云港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自称曾经坐过牢,以家人生病需要用钱为由,强行向该公司总经理孟某推销白酒1箱,得款人民币2000元。

16.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吴某至连云港灌南县堆沟港化工园区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自称坐牢刚释放,以要债收回一批白酒需要销售为由,强行向该公司总监黄某乙推销白酒2箱,得款计人民币465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4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归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向受害人退出赃款41330元,被告人张某向受害人退出赃款550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吴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三、涉案违法所得未退出部分三万九千零四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吴某继续退赔,发还各被害人。



律师说法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吴某以自称牢释人员、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手段相威胁,强卖商品,强行借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吴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吴某退出部分赃款并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某、吴某均犯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alpha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