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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同居后发现对方患有艾滋病,彩礼返还如何认定?

2023-12-01

案例要旨



决定结婚前,婚检很有必要。婚检可以通过较低的成本,发现一方是否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当然,如婚姻一方发现对方隐瞒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果需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基本案情



原告沙某与被告刘某系自由恋爱,于2014年10月1日订婚,2015年2月18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后一起在上海打工及原告沙某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4月22日,原、被告双方到凉山州疾控中心作婚检时,发现被告刘某疑似患有艾滋病。2015年10月底被告某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2016年3月28日,原、被告在盐源县人民医院住院将5个月的胎儿引产,被告刘某于2016年4月1日出院,被告刘某出院后,原告沙某将被告刘某送至被告刘某父母家中,分居至今。

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身价钱”彩礼人民币75000.00元。

另查明,原告在订婚时给付彩礼5万元给被告,后又给付5000.00元的彩礼给被告,原告方共计支付被告方彩礼5.5万元,被告对收到5.5万元彩礼予以认可,但其中订婚当天返还原告方5000.00元,后给付原告沙某3000.00元买衣服,双方对此无异议;2015年2月18日原、被告在农村老家家中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礼的第二天,原告家向被告家送亲的亲戚朋友给付2万元现金。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刘某退还原告沙某彩礼款470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原告沙某。



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沙某与被告刘某未经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产生的纠纷为婚约财产纠纷。原、被告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已按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之久,同居生活时间不短,因被告刘某患有艾滋病,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刘某又怀孕引产,双方系真心实意的在一起生活,但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原告给付的彩礼55000.00元中被告在订婚当天返还了5000.00元,又给付原告沙某3000.00元作为购买女婿衣服之用,应从彩礼中55000.00元中扣除。2015年2月18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礼的第二天给付2万元彩礼,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辩称是给付的咔吧。法院结合原、被告的陈述、答辩及举证、质证及民族风俗习惯等,认为这2万元应该属打发送亲人员的咔吧,属于男方按照民族风俗给予女方参加婚礼人员的礼物,属于赠予关系,不属于支付的彩礼。

被告刘某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沙某退还原告刘某的打工工资、同居期间流产的医药费以及生活费、营养费等,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alpha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