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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为什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2023-12-06

案例要旨



开设赌场的行为特征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赌场的“控制性”“支配性”,即行为人对所用来赌博的场所是否具有控制力,其设立赌场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连续性,是否由行为人设定赌博规则、抽头方式等等。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1日晚上、9月1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亮组织周某、叶某1、裘某、翁某1、叶某2等人在天台县街头镇九遮山范增庙大食堂203包厢内,以天台三阿磨的形式进行赌博,用“扑筒”的方式进行抽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元左右。2017年9月1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街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63970元。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周某亮被天台县公安局街头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亮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聚众赌博,进行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本案赌博规模较小,赌博时间具有临时性、短暂性,且赌博人员相对固定,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亮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周某亮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律师说法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容易混淆的罪名,本案的要点在于区别两者间的罪名?

1. 场所是否固定。

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具有随意性、随机性、临时性的特点,有时是在临时租赁的房屋内,有时借用他人的房屋或在自己家中进行,有的甚至在宾馆开房间进行;而开设赌场因营业的需要一般具有固定的地点和场所,该地点和场所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如果提供的场所不固定,如每次赌博都由参与者临时商定,那么行为人就不是提供赌场的开设者,而只是一般的聚众赌博。

2. 规模大小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只表现为聚集、招揽、组织等行为,为参赌人员小范围的聚集。而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大,一般表现为赌场通常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性,实际情况常常表现为雇佣他人为赌场工作,有较为明确的上下级关系和工作制度,人员有明确的分工,被雇佣人员有工资或提成收入。

3. 持久性长短

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的特点,赌博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需要组织者再次组织,重新安排时间和地点。开设赌场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即赌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对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营业时间内,参赌人员来到赌场就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去组织或通知。


4. 成员是否固定

聚众赌博通常发生在小范围内,其成员相对固定;而开设赌场中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等被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知晓。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 (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内容来源:alpha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