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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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01
案件回放
沈某系贵州省某村村民。2018年3月28日,市机关作出《关于某扩建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征收决定》,对某扩建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沈某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沈某认为市机关的《征收决定》超越法定职权,无权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不能直接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市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依据不足。《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方案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未遵守土地及房屋征收过程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等原则。
为维护合法权益,沈某将市机关起诉至法院。市机关辩称,答辩人实施征收的行为未侵犯沈某的合法权益,沈某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沈某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沈某要求对其违章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市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案市机关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焦点为:沈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市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本案沈某因其房屋位于案涉征收红线范围而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沈某具有本案适格原告主体资格。关于焦点二,因本案讼争的征收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诉讼中,市机关未举证证明该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事实依据,也未提供征收补偿资金专款存储的事实证据,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之规定。同时,市机关未举证证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已取得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事实证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又因该征收项目系公共利益之需要,应确认市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征收决定负有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提供相应证据,视为没有证据。因此会因主要证据不足,被法院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