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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此前,罗某要求县机关清点、丈量涉案树木数量及直径,但县机关不予理睬。县机关在1月11日强行铲除后,罗某于12日才知道并报警。另外,与罗某合租的陆某在2011年5月份已退出承包经营,涉案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与陆某无关。罗某认为,县机关派人强行用钩机毁坏并挖掉罗某果树及经济林的行为,严重违法。县机关辩称,答辩人没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和赔偿义务机关。罗某无证据证明其享有土地承包权,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罗某主张其与陆某合租刘某等土地,并未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予以证明。但是,刘某在现场勘验中承认涉案土地由罗某承包,结合出具的相关证据来看,可以证明罗某对涉案土地有实际使用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罗某与被诉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有利害关系。
从罗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罗某位于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被县机关强制铲除。因此可以推定县机关是被诉强制清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本案适格被告。县机关主张,其并未实施强制清除行为,而是由施工单位实施、本案系民事争议,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诉强制清除行为系由其他组织或个人独立实施,因此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