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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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案例要旨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鲜某某冒用北京市通州区某号出租方陈某的名义,以提前缴纳房租可减免1个月租金为由,骗取承租方深圳市某公司房租人民币24823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2022年10月12日,被告人鲜某某在陈某催促下退还部分房租人民币49000元。
2022年10月15日,陈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报警,被告人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承租方深圳市某公司已将剩余房租支付陈某;被告人鲜某某涉案账户内的资金已冻结。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二、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鲜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内的存款及孳息,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鲜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其余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八万元不满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被告人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