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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复议逾期不答复如何维权?

2023-12-20


案件回放


2019年6月4日,甘肃M市自然资源局L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6月4日向王某送达。该养殖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向M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M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通知王某已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了Y养殖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M市自然资源局受理后,未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已有11个月。因此,王某将M市自然资源局诉至法院。


M市自然资源局认为,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应当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请。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M市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本案中,M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Y养殖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间虽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了中止、恢复、延期审理,但扣除中止、延期期限后,其审理期限仍超过了法定期限。综上,M市自然资源局审理Y养猪场行政复议案件超过法定期限。在诉讼中M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王某进行了送达,经法院询问,王某不同意撤诉,仍要求继续审理法院,确认M市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Y养殖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