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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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案例要旨
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而此案的事发地点位于北京市重点管理区内,李女士在禁养区域饲养大型犬、出户遛大型犬,也没有避让老年人都是明显违规的行为。因此,李女士作为饲养人,对犬只造成朱大妈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李女士养了一只高约40厘米的松狮犬,并办理了北京大兴区犬证。2019年4月的一天,李女士在西城区的大街上遛狗,70多岁的朱大妈经过时,被松狮犬吓了一跳,摔倒在地。随后,朱大妈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不得不住院接受手术治疗。
休养之后,朱大妈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犬主李女士对她摔伤的各项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鉴定,朱大妈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西城法院近日通报,犬只惊吓他人等非接触性伤害构成侵权,饲养者或者管理人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西城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朱大妈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000余元。
律师说法
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可以造成人身损害,犬只靠近陌生人嗅闻、大声吠叫、追逐他人等非接触性行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原、被告双方在公共道路上相遇时,作为老年人的朱大妈受到大型犬的惊吓而摔伤,应当认定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而此案的事发地点位于北京市重点管理区内,李女士在禁养区域饲养大型犬、出户遛大型犬,也没有避让老年人都是明显违规的行为。因此,李女士作为饲养人,对犬只造成朱大妈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灵缇、苏俄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秋田犬、贝林登梗等均属于禁养犬种。但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