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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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01
案件回放
姚某在沈阳某村拥有房屋,某天被H区相关部门告知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6月26日,在未经合法补偿、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姚某的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姚某以区机关为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拆除违法并赔偿之诉。2020年4月24日,H区城市更新局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主张该单位于2019年6月25日对姚某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
姚某认为,H区城市更新局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H区城市更新局强拆姚某的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支持了姚某的诉请。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拆除行为是否为本案H区城市更新局实施;姚某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已生效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明的事实,以及H区城市更新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姚某主张的被诉拆除行为系本案H区城市更新局实施,H区城市更新局系本案适格被告,故对H区城市更新局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H区城市更新局于2019年6月25日实施了拆除行为,而姚某于2019年8月22日以区机关为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又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后,姚某又诉至该院。姚某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就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姚某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对H区城市更新局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姚某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虽然区机关对姚某作出了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并按补偿金额将补偿款予以提存,但H区城市更新局在法定期限未届满,对姚某的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未生效的情况下,对姚某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拆除,程序不正当。鉴于涉案房屋已灭失,故应认定H区城市更新局的拆除行为违法。对姚某的主张,予以支持。
03
京尹律师提醒
拆迁过程中,如果发现征收方出现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寻求帮助,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