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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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01
案件回放
孟某系湖南长沙某区房屋的登记产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3.22㎡。2019年8月2日,该区城乡规划局出具《关于孟某建(构)筑物规划专业咨询意见》,确认孟某所搭建的95.35㎡建(构)物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同年9月29日,孟某与区机关多次协商,未能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区机关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孟某收到该决定不服,因此将区机关告上法庭。
认为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涉案项目未办理任何征拆审批手续;街道办超越职权下达《违法建设告知书》并违法破坏孟某房屋,导致房屋结构及相关设施被破坏并殴打孟某;从未与孟某就补偿问题进行过协商,评估程序违法;孟某房屋现有情况已非孟某房屋实际情况,根据现有情况无法对孟某房屋装饰装修等部分进行合法评估等,故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区机关辩称,答辩人对孟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区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责令区机关对涉案征收补偿采取补救措施。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区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体适格,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区机关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了涉案项目征收决定公告,虽评估公司以此作为评估时点作出了房屋价值分户评估报告,并将上述评估报告送达给孟某,但区机关直至2019年12月24日才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于区机关的迟延履行,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波动情形下,原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已无法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实际价值。庭后,区机关委托评估公司以涉案补偿决定作出时间为评估时点重新对涉案房屋作出了评估报告,两次评估结论差额为21 739元,原评估结论实质上减损了孟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区机关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仍然使用原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考虑到孟某的合法权益保障,在评估公司已经重新作出评估结论的基础上,区机关应采取增加货币补偿数额的方式予以补救。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