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刑拘后花钱找关系,捞人不成反被骗!

2024-01-02

案例要旨



遇到亲友涉嫌违法犯罪,千万不能病急乱投医,妄图通过非法手段去解决,而应当采取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不然不仅可能会陷入犯罪分子精心布置的骗局,落得“人财两空”,更有甚者可能涉嫌行贿等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间,周某的丈夫许某1及相关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周某、石某2(现已因与许某1等人共同犯罪被另案判刑)通过他人介绍结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吹嘘自己有能力帮忙在司法机关疏通关系从而使许某1及相关人员获得从轻处理并尽快释放。周某、石某2为了所谓用钱“捞人”,遂于2018年8月间,通过联系张某某交付总计80万元人民币。2018年8月23日,许某1被依法逮捕。2018年9月5日,张某某在明知许某1已被依法逮捕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忙使许某1不受处理而收取周某现金20万元。2019年10月,许某1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刑。

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到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交代罪行,在审理阶段否认实施诈骗行为。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向被告人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



本案中,周某、石某2为使许某1等人脱罪并尽早释放,通过向张某某交付钱款用于请托“捞人”;张某某等相关人员接受请托后通过“关系网”钻营权利寻租,打探案情并获取非法利益。上述人员企图以干扰司法公正的手段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与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周某、石某2为了所谓用钱“捞人”,于2018年8月间,通过联系张某某交付总计80万元,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80万元的去向,导致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对该80万元构成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未能查明,行为性质难以认定。该部分事实待查明之后可由检察机关另行起诉并给予法律评价。

张某某在明知许某1已被司法机关逮捕的情况下,仍通过其儿子张某收取周某的20万元,并向周某谎称“老许不可能去判刑……我去跟领导讲,老许的案子可以结案了”等内容,致使周某信以为真。张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周某给付的20万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予惩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