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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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01 案件回放
关于大杜社红绿灯东侧街南街北的房屋,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两处房屋的转让协议均系刘某与转让方签订,且购买房屋的时间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应系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两处房屋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本案无法分割所有权,仅处理居住使用的相关权益,本院结合房屋的购买价格、面积以及双方的居住使用情况,认为街南房屋归刘某居住使用,街北房屋归田某居住使用较为合适。
02 京尹律师论法
本案中,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涉案的宅基地院落虽然有两个门牌号,但不影响对权属的认定,根据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对两个院落进行分割。对于婚内购买的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仅对使用权进行处理。
03 京尹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