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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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8月3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将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明确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陈某冠撤回上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陈某金明知是跨境网络赌博平台,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上诉人陈某冠及原审被告人郭某涛、郑某泳、魏某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四人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
法律法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