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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玩笑不能随便开,可能涉嫌犯罪并赔偿!

2024-01-05

案例要旨



玩笑嬉闹有限度,一些容易致人损伤或财物损失的玩笑要避免。同时,作为当事人,对于自身的疾病情况也要注意,可以的话及时告知身边的人,避免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


基本案情



周某某和与之同龄的苟某(男)系邻居,早上两人在住地附近的小卖部门口相遇。在小卖部买东西时,两人开起了玩笑,嬉笑声不断,甚至相互进行推搡。期间,苟某突然变了脸色,之后一头栽倒在地。

见此状况的周某某,还以为苟某在开玩笑,还让苟某“不要装”,但倒在地上的苟某一动不动,周某某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蹲下一看,苟某面色发紫,而且气若游丝。

此时,受到惊吓的周某某没有想到呼救,而是逃回了家中。之后,小卖部老板赶紧叫来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

然而,在家属了解到苟某死前曾和周某某玩笑戏耍后,找到周某某理论,见周某某态度强硬,家属于是便报了警。

警方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后,征得家属同意,进行了尸检。半个月后,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结合调查掌握的案情,遵义县警方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之抓捕。警方认为,作为邻居,周某某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周某某还与之推搡戏耍,致其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周某某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遵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因此,检方认为,周某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死者家属并不想打官司,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最近,终于达成了由周某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的协议。




律师说法



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因一句玩笑而导致的后果,不存在恶意行为。故此,检察院对此案的认定是正确的,周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苟某患有冠心病,周某某以不恰当的方式诱使患者发病死亡,事出有因,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冠心病,指由于脂质代谢不正常,血液中的脂质沉着在原本光滑的动脉内膜上,在动脉内膜一些类似粥样的脂类物质堆积而成白色斑块,称为动脉粥样硬化病变。这些斑块渐渐增多造成动脉腔狭窄,使血流受阻,导致心脏缺血,产生心绞痛。

冠心病是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心肌急剧的一过性缺血缺氧所引起的临床综合征,注意适当休息,避免劳累和情绪激动,忌辛辣油腻烟酒,低脂低盐饮食进食不易过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