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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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案例要旨
基本案情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中,综合杨某的辞职行为、辞职权与用人单位权益保障的平衡双重考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杨某虽未在辞职信上签名,但并不影响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在用人单位未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系杨某提出,其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