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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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案例要旨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郑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6381.8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方式方法上,“索取”和“收受”是一视同仁的,在具体处罚上,索取会相对更重一些,因为索取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大。且在“索取” 和“收受”财物时,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比如价格优势、货款结算速度等方面;而“收受回扣”以“归个人所有”为要件,如“收受回扣”后上交单位,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