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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人员拿“回扣”,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24-01-08

案例要旨



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回扣合情合理,但其实已触犯刑法!因此,大家要正确区分人际交往中的正常馈赠与受贿,避免一念之差、因小失大,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和难以挽回的损失。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在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部担任采购员,主要负责市内原材料、标准件、包装材料及辅材、工具类、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及其他任务和市场可代替型号的急件采购等工作。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利用采购员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回扣等好处费共计196381.89元,归个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郑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6381.8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在商业舞弊行为中比较常见,甚至被认为是“潜规则”。但是该行为,伤害了企业的声誉、品牌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和可能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产品的公平竞争和潜在客户的利益;亦违反了员工的职务廉洁性,有一定的社会危害,具有刑事可罚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主要表现行为是:索取或者收受对方的回扣或手续费。这里的“回扣、手续费”并不单指金钱,也可能是财产性利益,比如有形的财物,无形的利益(如免费旅游、提供车辆等)。

方式方法上,“索取”和“收受”是一视同仁的,在具体处罚上,索取会相对更重一些,因为索取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大。且在“索取” 和“收受”财物时,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比如价格优势、货款结算速度等方面;而“收受回扣”以“归个人所有”为要件,如“收受回扣”后上交单位,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