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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意外身亡:《民法典》如何界定责任与赔偿!

2024-01-11

案例要旨



日常生活中,因生日、升学、乔迁等喜事邀亲朋共同聚餐是一种情谊行为,其本身不是过错。但在聚餐中,共同饮酒人之间互负注意义务,包括事先提醒和事后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义务等,杜绝强迫性劝酒、放任醉酒同伴不管等行为。


基本案情



姚某邀请朋友王某、吕某等人到家里聚餐,当晚大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喝酒,但并未发生恶意劝酒行为。聚餐结束,王某和吕某骑车回家,其他人由未饮酒的人送回家。吕某在回家途中摔倒,王某见状立即采取了一些救治措施,又拨打了救护车,待吕某被送往医院后方回家。后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吕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系其醉酒后未安全驾驶电动车,造成人车摔倒。吕某的死亡原因被鉴定为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严重损伤。

吕某的妻子认为姚某、王某作为吕某的同饮者,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对吕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故将二人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姚某、王某分别对吕某死亡产生的100万元费用承担20%、10%的赔偿责任。

姚某辩称,当晚其劝阻吕某坐车回家,但吕某坚持要自己骑车,其已尽到照顾义务。王某辩称,其发现吕某骑车不稳时,一直跟随护送吕某,在吕某摔倒后也拨打了120,且其未恶意劝酒,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最终依法判决姚某向原告赔偿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首先要看其对死者是否有劝酒的行为。一般来说,劝酒者只要有以下情况就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以及未有效劝阻醉酒者酒后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以上过错行为与醉酒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组织酒局者较其他同饮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护义务,如其未尽义务,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同饮人的安全保护义务为补充。


众所周知,饮酒是一项会产生危险的行为,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损、意识不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每年因饮酒造成的意外伤亡都不在少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饮酒行为加以克制,适量饮酒,确保自身安全;作为同饮人应提醒、劝阻他人少喝,在他人出现醉酒的情况下,尽到安全护送、及时救助等义务,杜绝强迫性劝酒、放任醉酒同伴不管等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内容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