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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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01 案件回放
1986年9月11日,白某波与齐某青登记结婚。1995年,任某华自本村村民徐某处购得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贾各庄村段洼街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某号房屋)。1997年3月25日,任某华与白某波签订《买卖房屋契约》,将某号房屋卖给白某波。后白某波、齐某青将该房屋予以翻建,并增建了东、西厢房。
因经济损失问题未解决,齐某青起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华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任某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齐某青购房款并赔偿齐某青经济损失共计2179124元。
02 京尹律师论法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齐某青、任某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故齐某青、任某华均应将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考虑到齐某青在签订合同后,对某号房屋进行了整体翻建及装修,因此,齐某青向任某华返还原物的同时,任某华应就添附价值向齐某青进行赔偿。
03 京尹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