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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协议被确认为无效后,如何争取利益最大化?

2024-01-12

01  案件回放



1986年9月11日,白某波与齐某青登记结婚。1995年,任某华自本村村民徐某处购得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贾各庄村段洼街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某号房屋)。1997年3月25日,任某华与白某波签订《买卖房屋契约》,将某号房屋卖给白某波。后白某波、齐某青将该房屋予以翻建,并增建了东、西厢房。


2003年8月1日,白某波与齐某青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某号房屋归齐某青所有。后任某华起诉白某波、齐某青,要求确认《买卖房屋契约》无效,返还某号房屋。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京0117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

因经济损失问题未解决,齐某青起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华赔偿相应的损失。


齐某青曾申请对某号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11月14日,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京)北方(2017)(估)涉字第106号估价报告,某号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总计为1650648元,齐某青交纳评估费5310元。
任某华曾申请对某号房屋的重置成新价、附属物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进行评估,2017年11月13日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京)北方估字(2017)涉字第105号估价报告,某号房屋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109825元,房屋重置成新价为:226676元,评估价值总计为:336501元,任某华交纳评估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任某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齐某青购房款并赔偿齐某青经济损失共计2179124元。



02  京尹律师论法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齐某青、任某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故齐某青、任某华均应将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考虑到齐某青在签订合同后,对某号房屋进行了整体翻建及装修,因此,齐某青向任某华返还原物的同时,任某华应就添附价值向齐某青进行赔偿。


任某华作为出卖人,应当明知某号房屋及对应的宅基地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范围,房屋售出多年后,其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有悖诚信,且其系为了获取较大利益而有悖诚信,故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齐某青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齐某青作为买受人,对购置禁止流转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行为亦存在过错,应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03  京尹律师提醒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内容来源:书籍《宅基地与集体土地拆迁纠纷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