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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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01 案件回放
02 京尹律师论法
关于村民委员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可以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一定条件下,村民委员会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核批准制度中,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因此,由作为集体组织执行机构的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的申请作出审批是整个用地审批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环节,村民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直接影响到村民能否使用宅基地。因此在本案中新建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其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3 京尹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