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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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案例要旨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又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理由是该协议签订的主体是李某的继父和姚某父母,李某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再则,该协议涉及到李某和姚某对姚某父母的赡养,而姚某是其父母的继承人,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姚某与李某组成的家庭不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老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