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征地批复下达前,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2024-01-18

01  案件回放



2015年11月2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鲁建住字〔2015〕25号《关于公布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落实项目的通知》,其中濮水新村片区在列,而本案原告为该片区内孙庄行政村尹庄村村民。
2016年5月1日,鄄城县人民政府发布鄄征公告(2016)6号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了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其他事项。2016年5月9日,鄄城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关于孙庄行政村(尹庄自然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2016年6月3日,鄄城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原告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蔡某之妻肖某霞在该协议书上被搬迁方处进行了签字。2016年8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16〕395号建设用地批件,批复同意案涉土地。

原告以政府一方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为由,不服该协议,于2016年7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蔡某关于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02   京尹律师论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的拨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四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者补偿标准裁决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方案,连同有关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七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本案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鄄城县人民政府所组建的鄄城县棚户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行政协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鄄城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征收涉案土地的主体资格,其在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之前签订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程序。蔡某关于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03 京尹律师提醒


安置补偿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决定了土地所有权是否最终发生转移。在实际操作中,征收方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被征收方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申请协调、复议或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内容来源:《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及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