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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多次行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024-01-30

案例要旨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周某,男,1973年11月出生,湖南某建设公司股东。

2012年至2016年,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徐某(另案处理)向时任汉*县委书记、石*县委书记谭某某(已判决)转达帮助承揽工程项目的请托,并承诺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徐某和谭某某好处费。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周某承揽多个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6年期间,周某与徐某两次就好处费进行商量,约定周某送给谭某某和徐某好处费人民币2600万元,徐某事后均告知谭某某,谭某某表示同意。经查,周某共34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币74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币375万元,共计人民币1120万元,因案发尚有人民币1480万元未支付。

本案由湖南省湘*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周某到案后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湘*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1日提起公诉。湘*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周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周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量大、利润较高,容易滋生腐败,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破坏巨大。近年来监察机关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和领域,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打牌子”“提篮子”“打招呼”等腐败问题。本案被告人以行贿方式承揽工程项目,长期多次行贿,严重破坏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惩治行贿人,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有效防止权力寻租,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有效打击行贿犯罪。

周某行贿犯罪金额巨大,涉案资金流水复杂。在法院二审阶段,周某“翻供”,并提出给予徐某的大部分款项属于利润分红、借款,否认行贿款性质。审判机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从资金的来源、走向等客观证据入手,结合行贿人、转请托人和受贿人的言词证据等综合分析,厘清资金流水,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精准有效打击行贿犯罪,推动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依法办事,努力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