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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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
案例要旨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周某行贿犯罪金额巨大,涉案资金流水复杂。在法院二审阶段,周某“翻供”,并提出给予徐某的大部分款项属于利润分红、借款,否认行贿款性质。审判机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从资金的来源、走向等客观证据入手,结合行贿人、转请托人和受贿人的言词证据等综合分析,厘清资金流水,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精准有效打击行贿犯罪,推动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依法办事,努力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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