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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侵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

2024-02-01

01 案件回放



张某能与张某恒原系沙河村3组村民。张某能现户籍地址为四川省武胜县龙女镇袁家庙村大×号,张某恒现户籍地址为四川省武胜县龙女镇龙发路×号。张某恒与张某林系父子关系,二人已分家。
1984年8月,张某能户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使用年限为15年以上,承包地人口6人,承包地面积27.5挑。1999年10月24日,张某能(甲方)与张某恒(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能将位于沙河村3组的住房4间以及猪圈、竹林、院坝出卖给张某恒,价格1万元。

2000年,双方在该《房屋买卖协议》上添加“原承包地(3人)交与张某恒承包”之内容。2009年8月30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填写的承包方户系“张某伦”,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合同承包方代表人签字处填写的姓名系“张某伦”。

该合同附件即《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登记时间为2009年8月30日)上登记的户名为“沙河村3组张某伦”,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未填写,承包人签字处填写的姓名系“张某林”,承包地面积为2.998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承包方代表人签字处的姓名“张某伦”,并非张某伦本人签字,该合同的附件即《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上承包人签字处的姓名“张某林”,并非张某林本人签字。

张某能与张某恒向法院提交的《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系同一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9年8月31日颁发)上承包方代表姓名先填写了“张某伦”,该名字被划掉后填写的姓名系“张某林”,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记载的是张某林及其家庭成员,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承包地面积为2.998亩。诉争土地实际由张某林耕种。该起纠纷经武胜县龙女镇人民政府调解未果,争议承包地暂缓确权。张某能户遂诉至法院。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尚未明确,须先经有权的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予以确权。现张某能户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对诉争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张某能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驳回张某能户的诉讼请求。张某能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京尹律师论法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在争议产生前土地上的权利就处于不确定状态,因归属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按照产生争议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单位之间的争议、个人之间的争议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按照争议土地权属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土地所有权争议与土地使用权争议。此类争议主体具有多样性,争议客体具有特定性。形成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历史原因,又有地界划分和行政建制变化的原因。大多表现为年代久远、情况复杂、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征,这种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更多体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对土地权属争议解决路径的理解应把握:

一、对土地权属争议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并非所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均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土地或林地使用权确权及其争议处理,是政府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其专属的行政权力,其他组织和部门无权作出处理决定。因审判权无权干预土地确权及其争议的处理,故通过司法审理土地纠纷的前提是诉争土地使用权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行政处理是土地权属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该类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予以处理的性质及其效力

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必须由有关人民政府先行处理。这里的“处理”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与管辖范围,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的一种行政裁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行政权力解决实际纠纷的活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若当事人对政府的行政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行政复议,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京尹律师提醒



本案中张某能户以返还原物提出诉求,而行使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对标的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对诉争土地享有明确的使用权,纠纷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故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