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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专项规划》是对某市中心城区道路的总体规划安排,并非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且不涉及刘某的具体权利义务。规划的内容需要通过具体道路建设方案等加以具体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需启动立项程序,落实资金安排,外部上还需对建设项目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行为才能最终实施,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内部管理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政府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专项规划》以及履行时间安排,对刘某的权利义务并未构成实质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刘某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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