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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2024-02-19

案例要旨


上诉人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持刀将她人划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左右,上诉人张某和雷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争吵,期间雷某纠缠不休,张某一直回避并向其单位领导反映受到雷某威胁,但矛盾未得到解决。11日上午9时13分许,张某在番禺区出口处旁边准备使用共享单车去上班时,被在附近的雷某发现,雷某即上前拦住张某。两人短暂交谈后,雷某开始动手拉扯张某,在两次拉扯被张某挡开后,雷某即用力推搡张某,张某遂持已从背包掏出的美工刀划向雷某,双方扭打在一起。很快张某被踢倒在地,雷某准备再上前时,被路人过来拉开,张某起身后又被雷某踢一脚。随后双方被拉开,未再动手。9时15分许张某看见一辆警车过来,即上前招呼。后双方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打斗中,雷某的额部、肩部、胸部等多处被划伤,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的体表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另查明,雷某受伤后当日即前往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分院门诊治疗,疾病诊断为:头皮裂伤、面部损伤(左前耳裂伤)、胸部多处损伤、上臂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24128.63元。2.误工费8700.70。3.营养费300元。4.交通费300元。上述合共33429.33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持刀将她人划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亦不承担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构成故意伤罪、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1.关于上诉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经查,1.针对上诉人张某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案发前雷某已多次纠缠、威胁张某。现场视频显示,雷某在看见张某后即上前纠缠,短暂交流后即动手拉扯张某,被挡开后又拉扯,再被挡开后即加力用手去推搡张某,雷某有一个逐渐加力的过程。再接合证人冯某提到雷某说过的“你躲的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想和张某聊一聊,非要和张某说清楚”的证言,可以看出雷某纠缠张某的意志坚决,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意图明显。综上,雷某当天针对张某是一个主动纠缠、挑衅他人并伴随轻微人身侵害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

2.上诉人张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针对雷某的多次威胁、纠缠,张某心中产生恐惧,并采取回避态度,期间还向其老师反映,希望能化解问题,但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案发当天雷某主动上前纠缠时,张某内心确信雷某是要过来殴打其的,随后雷某实施拉扯、推搡,不让其去上班,无疑增强了其内心确认,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虽然张某在交谈时就已经将刀具从背包里拿出来藏于身后,但其并未先动手,而是在雷某不断拉扯、用力推搡的情况下才被迫持刀反击。综上张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张某随身携带刀具、且在打斗前没有明示的情节并不影响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3.上诉人张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张某所持的一把刀片是长约一厘米的裁纸刀,在被迫反击中是随意挥舞,没有明确的伤害目的,也没有给雷某造成重大伤害。且其即便持刀在打斗中也处于劣势,很快就被雷某踢倒在地。在被路人拉开后,张某也没有持刀再攻击行为,其在看到马路边有警车路过时还主动上前招手求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索引:(2019)粤01刑终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