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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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01 案件回放
02 京尹律师论法
关于地上建筑物补偿的问题。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拆除的地上物情况,故根据原告自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并采用该地区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对于补偿方案中没有规定的项目,结合原告提供的录像及生活常识予以酌定,以上共计686,330元。综上,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总计为:3,041,856元(地上种植物补偿)+686,330元(地上建筑物补偿)-600,000(被告先行垫付的补偿款)=3,128,186元。并应支付利息。
03 京尹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