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4-03-05
案例要旨
饮酒驾驶系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情形。对于交强险而言,仅有饮酒驾驶的情形并不能免除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只有在达到“醉酒”的程度,保险人才对人身损害负担有赔偿义务,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致害人追偿。
基本案情
法官说法
对于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侵权人饮酒驾驶的案件,合理的裁判思路应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查侵权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有尽到通知义务,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特别是有无醉酒情形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应的是“无法确定的部分”。即使驾驶人醉酒,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仅对财产损失等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醉酒事实难以确定并不影响受害人就人身损害向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也有权依据保险法向致害方追偿。上述裁判思路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处理事故,充分发挥交强险社会保障功能。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