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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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案例要旨
基本案情
四川省B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一、维持四川省A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项,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及原审被告人罗某甲、曾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二、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的非法所得四万五千元,杨某甲的非法所得一万五千元,罗某甲、曾某某夫妇的非法所得六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规定,“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在第三起送养男婴罗某丙的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曾某某夫妇再次怀孕后,因有送养罗某乙的经历,主动找到杨某乙,让其帮忙介绍收养人,且提出涨价的要求,从中获利6万元,说明罗某甲、曾某某夫妇已将怀孕生子作为牟利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杨某乙基于牟利的目的,帮助罗某甲、曾某某出卖亲生子,且在此过程中,背对收送养双方谈定价格,以此为契机又倒卖儿童牟取非法利益,亦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