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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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案例要旨
基本案情
对于山东某建筑公司申请印章鉴定问题,因已有充分证据证实山东某建筑公司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且项目负责人为王某,因此,其鉴定申请已无任何意义。一审法院判决山东某建筑公司支付临淄某经营部租赁费、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徐某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某建筑公司以一审遗漏当事人、剥夺其鉴定权利为由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产业园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依据该合同山东某建筑公司承包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产业园项目的中央化验室、机电仪维修车间、备品备件库等建筑工程,双方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且该合同上加盖了山东某建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项目负责人王某签字确认,特别是在合同的第7页第8.6款及第10页第3.2.1款明确王某为山东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授权范围是代表山东某建筑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在双方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时,王某出具了加盖山东某建筑公司印章的合同,开具发票抬头要求填写山东某建筑公司名称,王某的行为足以让临淄某经营部相信其有代理权,临淄某经营部也已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山东某建筑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项目责任人另有他人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前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王某作为山东某建筑公司授权的有权代理人,对于其作为项目负责人期间所签订的涉案租赁合同,系其所从事的职务行为,应对山东某建筑公司发生效力,其对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山东某建筑公司承担,故一、二审法院在确认王某系涉案工程负责人身份前提下未支持山东某建筑公司提出的公章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