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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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案例要旨
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共同财产应限于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本案诉争的公租房为婚后由郝某、甄某及婚生女共同申请所租,在租赁期限内,各申请人均享有承租权和使用权,离婚后,郝某、甄某均可承租。双方未就该公租房的租赁权协商一致,但郝某系案涉公租房的承租人,且系抚养子女一方,根据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妇女原则,确定该套公租房的承租权和居住权归郝某。据此,郝某诉请甄某搬离该房产,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甄某搬离涉案公租房。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案公租房原系郝某、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作为申请人承租,其承租权、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离婚时应作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妇女原则,将公租房的承租权和使用权判决给抚养子女的郝某,切实保障其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住有所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