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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未同意,妻子私自做引产手术,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2024-03-19

小方怀孕后,丈夫小李疏于照料,导致小两口经常吵架。

一次,两人又因一点小事发生争吵,小方一气之下跑回了娘家,在父母的陪同下去某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在医院,医生为小方做了术前检查,将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了小方及其父母,并经小方和其母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确认后,为其做了引产手术。术后过了一段时间,小李知晓了此事。愤怒之下,小李欲将小方和医院告上法庭。

那么,小李是否可以起诉医院,医院是否有责任呢?





律师说法



医院未经丈夫同意为其妻子做引产手术,丈夫起诉至法院,在实践中是有这样的先例的。

依据《母婴保健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要求终止妊娠时,医院只需要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并由其签字确认后即可进行引产手术,所以医院不承担责任,丈夫起诉不会获得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的生育权纠纷的处理之中可以看到,丈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内容来源:书籍《医疗纠纷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