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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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01 案件回放
那么,该村负责人是否应当公开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呢?
02 京尹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每一个村民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他们有权知道组织的经济状况,对于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应当公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此可见,本案中,该村负责人虽然有权管理土地补偿费用,但是其拒绝公开费用收支状况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村民有权对此行为进行举报。
03 京尹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