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4-03-22
案例要旨
基本案情
刘某辩称,原告主张的是扣车期间的停运损失,扣车是为了调查交通事故的原因,配合扣车期间的调查是公民的义务,故其不应支付原告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若非机动车或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仅在行人、非机动车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一方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实践中,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危险性远远大于非机动车、行人,相关法律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亦体现了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和司法的实质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