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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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本案中,某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案房产已作出裁定,该裁定明确载明涉案不动产权属自裁定送达案外人B公司起转移,且该裁定时间早于本院查封时间。物权具有对世性,属于绝对性权利,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若案外人持有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系基于物权的裁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相当于法院确认了案外人物权权利主体的身份,因此该法律文书足以排除执行。
基本案情
法院裁决,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法官说法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