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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的撤回而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2024-03-27

01 案件回放



赵某见朋友开办的印刷厂经济效益非常好,在朋友的鼓励下,也决定开办一家印刷厂。2018年6月,赵某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开办印刷厂所需要的材料,经过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了赵某的申请,并向赵某颁发了营业执照。随后,赵某的印刷厂开始运转。上个月,由于印刷业污染环境,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当地政府下令废止允许开办印刷厂的规章制度,取缔河流两岸的印刷厂。随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经营印刷厂的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这一决定给赵某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那么,赵某因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撤回而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02  京尹律师论法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或权利的行政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此可见,行政许可被撤回,被许可人的权益应当得到维护,即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实,这涉及的是“信赖利益保护”问题。所谓信赖利益保护,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行政许可之后,出于被许可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该许可,如果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撤回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赵某的许可证是合法取得的,后来被撤销是当地法规政策的变更导致的,所以给赵某带来的损失应由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补偿。




03  京尹律师提醒



保护信赖利益是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诚信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重要体现。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和国家的经济利益,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内容来源:书籍《公民维权法律常识小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