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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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01 案件回放
××市人民政府辩称:首先,本案争议土地系自留地应属于用于农业的农村土地,依法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无权直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同时,凤凰镇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处理依据,应视为其处理决定无依据,本政府依法有权予以撤销。综上,本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黎×璜述称:本案争议土地系其伯父黎土×生前使用的自留地,伯父去世后,该土地的使用权应归属伯父的女儿黎杨×、黎玉×,本人对该地不主张权利。
第三人黎杨×、黎玉×述称:同意原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京尹律师论法
司法实践中,对自留地使用权纠纷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还是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争议较大,主要分歧在于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还是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对此,在尊重我国历史条件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自留地使用权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理由在于:(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应当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能作为土地行政争议案件由行政机关处理。(2)实务中,大部分自留地使用权争议并不是使用权的归属争议,而是因交换、买卖、履约等引起,实质上是侵权之争或违约之争,而不是使用权归属之争。(3)政府不宜也不应处理自留地使用权的归属。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行政,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处理自留地权属纠纷。同时,《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关于自留地使用权的规定,自留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行政机关亦无权处理。
03 京尹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