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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理,可以提起医疗赔偿诉讼吗?

2024-04-02

石某的父亲由于胆结石到某医院住院,做胆囊切除手术。术前检查各个内脏器官功能正常。术后第3天,石父病情恶化,伤口始终未能愈合,并伴随有大量脓液流出,术后第7天,石父去世。石某认为这是医疗事故,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及相关损失费。而院方却辩称其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不能要求医院赔偿。

那么,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能否直接提起诉讼请求呢?



律师说法



石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救济有两种方式,即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当事人选择一种救济方式就可以。如果当事人同时选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石某未经行政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诉,那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也需要认定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在审理过程中,也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所以,石某不需要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

总之,当事人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行政处理为前提,当事人可自行选择适合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内容来源:书籍《医疗纠纷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