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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诈骗罪服刑期间又诈骗多名狱友,法院:合并执行!

2024-04-10

案例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的诈骗金额为172800元,其中60000元系犯罪未遂,犯罪既遂金额为112800元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男,生于1992年12月3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区。

他此前曾于2007年、2014年、2019年和2020年分别因抢劫、盗窃、诈骗多次入狱。其中最近一次是在2020年12月4日,李某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于2020年12月17日入监执行,现羁押于酒泉监狱。

2023年3月8日,服刑人员吴某到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与被告人李某关押于同一监室,李某利用自己身为分监区生活委员和纪律委员的机会,在与吴某接触过程中谎称可以调整轻松劳动岗位、照顾生活,取得吴某信任,吴某通过拨打亲情电话、以及利用外协人员熊某捎带纸条专递信息的方式,告知家人向李某提供的其李父名下的酒泉农商银行账户转账,2023年3月16日吴某的亲属按照吴某提供的李父酒泉农商银行账户,向其转账人民币100000元。后李某再次以可以让吴某在狱内过的轻松一点、可以为其办理假释为由,要求向吴某再次转账60000元,后因吴某因家庭原因未向李某支付上述款项。

2023年春节过后一天,被告人李某在与同监区服刑人员梁某聊天时得知梁某在狱内香烟等生活物资不够,谎称自己可以向梁某提供香烟及其他货物,梁某相信并通过拨打亲情电话的方式,告知家人按照李某提供的李父的酒泉农商银行银行卡账户转账。梁某家人于2023年3月16日往李父名下的酒泉农商银行尾号为8545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4000元。

2023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以可为同监区服刑人员董某违规从监狱外捎带进来高档香烟及生活用品为由,取得董某信任,采取拨打亲情电话、利用外协人员熊某捎带纸条给其李父传递信息,然后再通过李父联系董某亲属转账,2023年6月6日,李父酒泉农商银行银行卡收到董某家属通过转账方式给予的人民币3800元。

2023年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以可为同监区服刑的肖某提供生活关照、安排轻松劳动岗位为由,取得服刑人员肖某的信任,采用拨打亲情电话、利用外协人员熊某捎带纸条给李父传递信息,然后再让李父联系肖某亲属转款,2023年6月6日,李父酒泉农商银行银行卡收到肖某家属通过转账方式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

李某四次诈骗合计骗取钱款共计172800元,其中60000元未遂,而其余112800元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李父账户。

案发后,11.2万元赃款中,李父向酒泉监狱退缴4.5万元,案涉人员熊某退缴8500元,合计退缴53500元,其余未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的诈骗金额为172800元,其中60000元系犯罪未遂,犯罪既遂金额为112800元认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亲属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应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对新罪与前罪进行并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愿意继续退赃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李某在监狱服刑,自己并无能力退赃,其亲属已将所获赃款挥霍,至今并未继续退缴,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罪犯诈骗罪余刑二年十个月,罚金100000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30000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5日至2030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已退缴的535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剩余59300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男子在服刑期间再度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对法律和道德的严重挑战。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然而,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再度犯罪,不仅会破坏监管秩序,还会给其他服刑人员带来不良影响,影响监狱的整体改造效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多次实施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合并执行刑罚。本案中,男子在服刑期间再度骗取狱友钱财的行为,应当视为是诈骗罪的再次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合并执行刑罚。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也是对其他服刑人员的警示和教育。

具体来说,在诈骗多次的情况下,每个诈骗行为都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进行单独评价。如果每个诈骗行为的情节和量刑幅度不同,那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决定其刑罚。

诈骗次数越多,表明犯罪行为越严重,量刑幅度也会相应提高。诈骗金额的大小也会影响量刑幅度,金额越大,量刑幅度越高。诈骗手段的复杂程度和恶劣程度、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态度等情节也会影响量刑幅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