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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幼女拍摄并发送不雅照片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2024-04-15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幼女拍摄不雅照片发送给其观看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为满足性欲,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以四个QQ号及两个微信号等账号,伪装成女生,与6名未满14周岁的中小学女生聊天,并逐步将聊天内容往性方面引导,多次推送淫秽视频、图片,或引诱被害人向其发送自拍裸照,或以“约摸摸”发红包给零花钱为利诱,将被害人约至其暂住处等地,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19)浙10刑初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周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浙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为满足性欲,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奸淫、猥亵幼女多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周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周某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猥亵,部分被害人还系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